关于公布《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2021-05-28 16:07   竹山融媒体中心   陈兴云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2021年4月27日,竹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组织召开了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进一步听取、吸纳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持续修订、完善《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竹山县司法局进行了备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8日  

 

 

 

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全县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竹山县行政区域内已办、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四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应遵守以下合理布局规定。

(一)城区主要街道(城关镇人民路、十堰路、千福路、振武路、广电路、施洋路、民族路、南门路、辕门街、西关街、东门街、经纬大道)控制在25米以上,城区其他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城乡结合部控制在40米以上。

(二)宝丰镇集镇(施洋路、南大街、北大街)控制在25米以上,宝丰镇集镇其他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

(三)镇政府所在地(溢水、麻家渡、擂鼓、秦古、得胜、上庸、官渡)主街道控制在30米以上。

(四)乡政府所在地(潘口、大庙、竹坪、楼台、双台、文峰、深河、柳林)主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

(五)撤乡(镇)并乡后原(黄栗、茅塔、柳林公祖)乡(镇 )主街道控制在45米以上。

(六)行政村(自然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在3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人口相对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控制在50米以上。

第六条 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星级宾馆、饭店、招待所、KTV、酒吧、茶楼、洗浴中心原则上应当适度满足其办证需求。

第七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城、商贸城、综合农贸市场内,店面30个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店面30个以上的,每增加30个店面可增加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此类市场店面面向街道的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但必须以本人名义申办并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四)因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五)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项目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内,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政府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第十条 经营场所为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资格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三)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距离”是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计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小组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限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竹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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