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等土地范围:“南部以女娲天池风景区及西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潘口水电站及堵河为界,东至文峰乡乡界,北部以自然山体为界,规划区面积约99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二等土地范围: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年标准征收。二等土地按照每平方米2元/年标准征收。
三、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竹山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