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竹山县城区中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中心区(东至城关镇莲花村、桥东村,西至潘口电站,南至城关镇南门村至潘口乡悬鼓洲村一线,北至邓坪工业园的环形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2021年2月9日前,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2021年2月9日至2月28日,原则上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2月28日(正月十七)起,在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行政事业单位、社区、企业、小区物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二、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即日起,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在禁放区域内,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纪律责任;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四、在禁放区域内,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宾馆、酒店、殡仪馆等经营单位,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五、在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拒绝、阻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处理的同时,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本通告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
竹山县县城中心区禁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