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为切实加强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竹返竹人员闭环管理,坚决遏制疫情通过非法运营交通运输工具传播,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及市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印发《十堰市2021年春运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现就有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私家小轿车,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出租器”或“出租”、“出售”、“空车”等巡游出租标识标牌的车辆上路招揽客人。
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小型普通客车或小轿车,驾驶员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类别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车辆的,以及违反道路客运证、牌使用规定的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等其他违反道路客运经营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严禁私自悬挂客运线路标识牌的车辆上路揽运旅客。
三、对客运班车、公交车、农村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禁客运班车(公交车)途中随意停靠上下旅客。
四、对正在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旦查实非法营运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五、广大人民群众出行请乘坐合法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农村客运车辆),严禁乘坐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相关线索(举报电话:0719-4228869)。
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