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消费安全提示

2021-01-15 16:53   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陈兴云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消费安全提示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且呈进一步发展趋势,防控形势严峻。春节临近,人员流动性大,疫情传播风险加大。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在餐饮服务环节扩散和蔓延,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祥和的春节,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餐饮消费者在提供餐饮服务和进行餐饮消费时务必强化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意识,落实各项措施,维护自身健康安全。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

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遵守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长江堵河禁捕,打非断链”规定,不采购、不使用来历不明、无相关标签、无“鄂冷链”追溯码或扫码信息与包装信息不一致的进口冷链食品。规范食品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措施,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禁止发烧、咳嗽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上岗。保持加工制作、用餐等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加强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等场所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拉大餐桌椅间距,控制就餐人员安全距离,对进店消费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扫健康出行码,劝阻发烧、咳嗽等疑似感染症状的人员进店消费,提醒消费者除用餐时间外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隐患。主动提供并提醒消费者使用公筷公勺,提倡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倡白事简办、红事缓办,聚会不办的要求,如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自觉履行备案义务,及时、如实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指导意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醒所有人员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主动不参加聚餐,聚餐时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安全距离,用餐时间以外全程佩戴口罩;合理设置桌椅间距,单桌用餐人数控制在10以下,控制安全距离。承办者应保证自身及帮厨人员健康,做好个人防护;规范食品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保持加工制作、用餐等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加强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等场所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共同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不采购、不使用来历不明、无相关标签、无“鄂冷链”追溯码或扫码信息与包装信息不一致的进口冷链食品;主动提供并严格实行公筷公勺,制止餐饮浪费。

三、餐饮消费者 

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意识,做好自身防护,避免人员聚集。外出就餐时,尽量选择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照、场所卫生状况良好、量化分级等级较高的餐饮单位。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长江及堵河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食品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就餐前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状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注意索取发票等凭证。要自觉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1米线距离,尽量少聚餐或不聚餐,家庭聚餐控制在10人以下。如聚餐后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进行核酸检测。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食源性疾病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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