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机构名称:
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人代表:潘世玉
办公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96号
咨询和举报电话:0719-4228869
二、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动态更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修订版).docx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20.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2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doc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7.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三、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9﹞4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竹办发〔2019〕12号)、《县编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竹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竹机编〔2020〕4号)精神,为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将县公路管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港航管理局(县地方海事局)、县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实行综合执法。
四、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事项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重大、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水)路交通运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维护道(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稳定。
(二)负责全县道(水)路旅客运输、道(水)路货物运输、出租车(船舶)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客运站、码头渡口、汽车租赁、机动车(船舶)驾驶员培训、机动车(船舶)维修、机动车(船舶)综合性能检测等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县有关公(水)路安全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四)负责全县道(水)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和破坏、损害或者侵占普通道(水)路产路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县内公(水)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六)负责办理道(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负责组织道(水)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参与或协助道(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县道(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组织协调跨区域道(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诉电话:0719-4220059
竹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