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事前公示内容
1.消防监督执法主体: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消防监督执法人员:
朱林(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晓伟(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员)
王峰(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李海心(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干部)
3.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朱林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督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负总责;
王晓伟负责消防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消防执法案件管理工作,负责对列管火灾高危单位和非重点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王峰、李海心负责对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发布火灾信息,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负责消防宣传工作。
4.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内容:
1、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5.执法事项清单
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内容:(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8)是否违规动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9)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12)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6.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
7.一般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执法视频和现场照片,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时,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整改。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3)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督促被处罚单位(个人)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工作,涉及行政强制的在复查合格后依法解除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8.法定救济渠道:
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类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根据《竹山县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2020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要求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不定期对管辖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度检查次数不低于1次。
10.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电话举报:0719-4217119
来信举报: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大石沟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邮编:442200
来访举报: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大石沟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事中公示内容
1.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审核表;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提交企业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复印件或者从学信网站打印出的网上查询合格成绩单。
2.办理时限:
消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3.收费标准:不收费
4.业务咨询及办理地址:
(1)窗口工作人员姓名:王峰 职务:工程师 岗位职责:全面负责窗口受理 联系电话:15071619555
(2)办理地址:竹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事后公示内容
公开执法信息: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在出具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执法意见后,定期通过“竹山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全县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