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3月23日竹山县检察院依法对储某某、张某某等3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介绍
2017年2月1日,官渡镇居民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该镇中学附近路段撞在路边的沙堆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县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之后让死者家属将尸体搬离现场,但死者家属认为导致储某发生车祸死亡的原因是该镇在路上堆放砂石料造成的,故将尸体停放在公路上长达24小时,导致交通堵塞。
2月2日,当民警准备将尸体搬走,恢复交通秩序时,遭到死者亲属储某某、张某某等人阻拦,储某某用脚踢打正在执行公务的特警,还高喊“警察打人”等挑衅、煽动性语言,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警察和警车,前后持续近两个小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意见
近日,公安机关以储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妨碍公务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为体现司法公正,该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查,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基层群众代表、公安侦查人员等参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公开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分别展示了案件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
与会代表均认为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从社会维稳角度必须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处理,以保证执法环境,维护法律尊严,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依法对储某某、张某某等3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代表评价
“县检察院开展批捕案件公开审查这种形式非常好,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不仅规范了执法行为,更让人从理性、感性上进行认识,让社会各界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参加会议的县政协委员周勇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来源:今日竹山、竹山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