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处理
2023-12-27 15:52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12月7日经人社局与你(徐星)、竹山移动公司经理董丽联系,通过调查的证据反映。徐星与竹山移动公司并无直接合同行为,竹山移动公司对其营销的业务使用的是派遣劳务用工方式,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营销员的劳务费用按约定完成的业务量计算并无不妥,属于双方自主约定事宜,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按业务量计算劳务费和业务要求在徐星本人签字的《劳务协议》《直销人员业务提醒告知书》中均有明确提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也都应当受其约束。